《宋明录》刑天 第二十章 律法之争(一)

    不说淮南局势变化的消息眼花缭乱,那当真是过山车般的令人荡气回肠。单纯西北方面的战事略加盘点,岚山就发现自家可算吃了大亏。陵州阵亡一位昭武校尉,一位振威校尉,所部厢军三千三百二十五人,活下来的连伤兵都算上,不足九百人。而且生存者也大半带伤。
    沧州昭武校尉潘子善不战而逃,两个厢军指挥旅六千六百五十人溃散,知府高友战死。利津游骑将军吕寿年携数十位校尉级军官,一个禁军指挥旅三千三百余人也是一哄而散。
    两地遗弃军械足足可以装备大军万人以上!而且其中近半是禁军装备,全给扔了。虽说本次察合台还找不到内行人指导使用,大明军阵总算没有被自己的制式武器饱和攻击,但下次呢?
    枢密院发下严厉军令,所有沧州、利津的逃亡守军家属一律拘拿看管,允其将士在十二月十五日内到廷尉寺自首。当然那些在昌邑参与会战的逃卒也早经辅广进言特赦,或以军功抵罪。
    但吕寿年、潘子善就没这个好处了,二人当时虽然也被辅广劝留在昌邑战场,依然被锦衣卫强行拿下。此时经枢密院卫尉寺审理,认定二人临阵脱逃,后果严重,按律当处斩刑。
    斩杀自己的高级军官,这在大明历史上还属首次。
    吕祖泰老泪纵横,自己英武一生,怎么就生了这么不着调的儿子啊!
    潘景良急急从淮南请假赶回岚山,上下打点,看看有没有办法能留下宝贝儿子的性命?但这事的影响实在太大了,朝野群情激愤,任你哪个议员也不敢站出来说和这事。
    而且,潘景良为自家儿子私事,战时从滁州前线的知府位子上请假,这影响也着实太坏。加上平时他就不太招见人,就此被方信孺示意淮南郡议会提出弹劾,剥夺职务,而且通报大明,永不述用。
    潘景良对于自己被免职一点意见没有,但对儿子潘子善临阵脱逃,被卫尉寺判处斩刑绝不接受。为此他几次三番赶到大理寺申诉,以大理寺为天下最高释法院为由,要求大理寺重审此案。
    这带来一个问题,大理寺究竟有无权限干涉、或管辖卫尉寺的军事法庭?这个绣球被大理寺踢给了国会。因为即便是大理寺的官员,也是赞同斩刑的!
    国会议员同样认为这俩货该斩,如果一定说有异议的话,也不过是该斩几次而己。
    但即然涉及到两部门的辖权问题,就需要认真分辨清楚了。
    法理上,国会是立法机构,大理寺、卫尉寺都是释法、护法机构。一为民事,一为军事。因此在不涉及对方辖区时,他们是互不干涉也互不管辖的。
    这个决议出来后,潘景良的上诉无效,议员弹冠相庆。
    潘景良在上缴了一笔败诉费后,再次正式向大理寺提出新的诉讼。理由是潘子善在沧州不战而走,是因为军阵对面冲来的是自家沧州百姓而不是蒙胡敌军。
    大明律法中有官府、军伍不得无辜欺压、残害百姓之条文,因此潘子善的不战而走是遵守了大明律法。哪怕这些百姓身后是蒙胡军队,但其时大明并未对蒙胡宣战,也就不能认定为敌人。
    既然本案涉及到民间百姓,那么自然需要大理寺出面审理。
    无论如何,在潘景良的人生是非观里,儿子是亲生的,那么对错就需要先放一边。要紧的是赶紧从卫尉寺那种杀材刑狱里先捣鼓出来,话说军法可不是他老潘能够影响的地方。何况,卫尉寺又甚时候讲究过执法程序?那是一言不合就要杀头的地方!
    大理寺再次要求国会说明,如何介定百姓和敌人的身份?
    议员们咬牙切齿,一番论辩后诀议答复,未经通报和允许,进入大明辖区内之外来军队,均应视作敌人。无论是否宣战,军人之职责,就在保家卫国。至于出现阵地前方的百姓,不听从军伍劝阻或按军伍指定方向疏散的,就不再是百姓。
    只要拿起武器攻击大明军阵,向军阵攻击的,那就属于敌人,无论其自愿与否。
    反正你潘子善死定了!
    潘景良不曲不挠,败诉后第二次递交败诉费,然后第三次向大理寺提起诉状,即:
    今国会决议己出,自当制裁以后事。但潘子善事件明显是在国会议案前发生。则先案自然不应受后法制裁。因此潘子善有权认定他军阵前出现的是平民,即然涉及平民,自该交大理寺载夺。
    “难道这潘某人就认定我大理寺不能杀人吗?”
    大理寺判官宋慈愤然道。他虽然是吕金环的夫婿,与潘氏有姻亲。但他宋慈更是大明的良心,大理寺的官员!
    为此,宋慈迎难而上,亲自北去昌邑、沧州、利津等地了解情况,又多次走访投案的溃卒取证。逐渐还原了当时沧州、利津溃败的实景。
    对于案卷的阅读及当事人走访,宋慈对潘子善临阵脱逃的事实认定存在。因为同样态势,陵州军人选择保存百姓,坚辟清野。以自己的牺牲换来百姓安全,也阻止、迟滞了蒙胡的入侵。
    如果潘子善临阵脱逃无罪,那么陵州刘庆福、国安用及其所属军人的英勇抗击又算什么
    至于对敌人的认定,自己的百姓都被对方杀虐、胁迫了。这样的敌人还不算敌人,那么谁是敌人?难道军人之职责不就在于保护平民吗?
    那些平民辛苦耕种工作纳税,军人就该保护他们免遭敌人的迫害,这正是大明立国契约的基础。是早就写进大明临时律法的!可说是立国之本。
    案例惟一漏洞在于,之前的大明军律中的确没有关于百姓和敌军的介定问题。此外,卫尉寺认为辅广牺牲也要潘子善担责任就有些牵强。
    战争是一个连续行为。每个人尽到自己职责就己经屡行了大明律法赋于的义务。比如辅广即然统军拒敌,无论胜败,只要他忠诚屡行责任,那他就完成自己的的使命,不应对后面的结果负责。
    这也是汉朝李陵弹尽粮绝,投降匈奴后,武帝杀其全家后引起非议的主要原因。因为李陵己尽过一个军人的职责了,他没有辜负汉恩。他是箭镞、粮食断绝后才降敌活命的。
    武帝与其追究他的降敌,不如去追究是谁让李陵箭尽粮绝的,为什么没能给李陵救援?从这方面说,是汉家先抛弃了李陵才对。
    当然,战争永远是殘酷的,李陵的投降行为也不应被鼓励。
    所以,在他降敌的同时,就意味着他放弃了汉家身份。他降敌后就己是敌国民众,那他在汉家亨受的所有报酬,福利,名誉自然都应剥夺。如果他再出现战场上,他将成为敌人。
    假如他任职敌国的话,壁如金国降蒙的郭宝玉一流,自然也是敌人。但如果他没有在敌国任职,那他将被当做敌国百姓对待,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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