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录》刑天 第二十一章 律法之争(二)

    宋慈的观点在国会引起喧然大波,辩论的结果,绝大多数人是赞同了宋慈观点。国会山一致认为应该对战场上的英烈们建祠祭祀。但是对于箭尽粮绝后的降敌行为,不少议员还是颇有争议。
    不过主流议员还是认同,不应就完成战斗义务后的降敌行为过份指责。因为一个战士被送上战场,大明就有义务为他提供军械钱粮,否则就是大明违约在先。
    在大明违约后,则大明前线战士就自动失去作战身份,而成为个体的人。此时他的确有要求生存的权力,当然代价就是放弃他的大明臣民身份了。
    大家争论的着眼点其实还是在于潘子善是否应对辅广的战死负责。
    当有人忽然在国会发问,如果潘子善的临阵脱逃被定议为对辅广之死的责任。那么辅广战死后,假如当时蒙胡进一步入侵到岚山,导致岚山的陷落、伤亡,难道还要辅广也对这些后事负责吗?
    难道还要因此追究辅广的责任,撤销他的战死荣誉吗?
    反过来说,假如因为潘子善的临阵脱逃导致蒙胡轻兵冒进,被岚山反击覆灭,难道还要给他潘某人记功不成?
    结果认定是潘子善应该对自己的临阵脱逃负责,这点毫无争议。他应该对甄别百姓或敌人负责,这方面的争议在于对被胁迫的攻城百姓定义问题。
    枢密院不愿订出过高要求,束缚前方将士。总之,临阵三次喊话不退,依然拿着武器进攻的,那就是敌人!
    对于自己百姓被裹胁之事的释法,作为大明臣民,大明律法也是有规定的:
    大明臣民有协助国家维护统一的责任。因此,战事一起,大明臣民就应配合军方政策行坚壁清野的义务,并尊从己方军人对于行动方向指挥的责义务。
    对于最核心的一点,国会立法管辖所及时效问题,当然止于立法之后了。谁也不希望自己随时会为莫名其妙的往事被今日之立法追责的事情发生,那是恐怖主义才干的事!
    这样,对潘子善的罪责是战前未执行军令,疏散所辖百姓躲避战争。战争中丢失国土。至于不做抵抗的问题,确实有因当时难以定义敌人名份的问题存在,此次不再定罪了。
    自然对辅广之死也不用他去负责。最后定罪三条:
    第一项罪名属于战时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按军律判杖八十,刺配边州管制。
    第二项罪名弃土罪,其行为等同放弃自己军人权责,及岚山臣民义务。判剥夺一切军职、民籍。
    第三项罪名在于战后未按抠密院军律要求,组织所属入营,递交作战报告,这是对作战程序的违抗,情节严重,判扙四十,禁闭三年,开除军职军籍。
    三罪合计权一百二,禁闭三年。剥夺一切军职、民籍,刺配瀛洲安置,遇赦不减。
    对于第三项罪名的成立,潘景良继续抗议说,即然第二罪就认定了潘子善的非军人身份,那么第三项罪就不再应成立才对。大理寺判官宋慈皮笑肉不笑地语带讥讽:
    “潘翁糊涂啊!所谓律不及往,这第二项罪是现在的判罚。而在战争当时,他潘子善还是军人!”
    “特么这厮就故意在这等着呢!不就被俺赢了官司嘛。如今官员的胸怀也太窄了吧?”潘景良愤愤然,此后纵老死也不与这宋家小儿相往来了。
    无论如何,儿子性命保住了,赶紧找医生准备杖刑后疗伤吧。至于潘子善会不会被杖毙或残废,潘景良倒不担心。军律无情,没说这人该死,你就一定不能弄死。大明的法制还是可信的。
    因为潘子善没死,那么吕寿年也就拣了条小命。
    然而到底吕寿年也是从军十数年的老卒,早年跟着父亲在寿州练兵,也曾多次到岚山军训。如今三十而立,正是要建不世之功的时候。
    如何就一时慌乱做下这等错事呢!吕寿年终究追悔莫及,强烈的挫败感让他羞愤难当。想来自己终归是玷污了自家的祖宗姓氏。
    吕寿年受刑不治创,特请拜见老父吕祖泰一面后,回到狱中自缢身亡。
    要说吕寿年的确从军十几年,但他还真是没正式上过战场的将军!
    二次卫国战争时,寿州乡勇还游离在大明系统之外。直到此后大明与金国划定淮南“租界”时,他也跟随父亲成功内附,自此编入淮南的厢军系统。
    吕寿年的军事能力还是不错的,加上身上有寿州乡勇的归附因素,一身军职倒是大半属于枢密院照顾寿州乡勇的情绪而得。不过到了乾贞四年的南北战争时期,吕寿年跟着时少章执行“安全区”的任务,其间很是风光了一段时间,颇受枢密院好评,自此调入禁军系统打磨。
    要说起军中演习、训练,那是真的和潘子善一样,成绩优异的。然而,他们终究都是第一次上战场的菜鸟!哪怕他们已经算是统制司级别的高级指挥人员,那依然还是菜鸟!
    要说潘子善的“战争资历”比吕寿年还不如呢。他甚至还要追溯到二次卫国战争时期,随着时少章驻防沭水所得。那一路上干的都是地方接收工作,这也算上过战场吗?
    所以真要认真追责起来,恐怕枢密院要担起老大麻烦。但此时是战争时期,并无人搭理这茬。
    无论如何,游击将军吕寿年的羞愤自杀,对大明士卒的震撼之大,影响之远,实在无法形容。远不是潘氏父子那场律法之争能够比拟的。
    自此大明极少临阵溃逃的将士,哪怕大明的律法特意留有相关的解释条款。
    鉴于战争开始后出现的新问题,国会山立刻对大明军律作了大规模修定增补,除了对于“敌人”定义外,对于士兵身份也作细致规定,此后军服上都要掇上士兵姓名编号,部队番号等。
    国会专项拨款在六郡修建忠烈光明寺,专门收葬战死将士。每年申明王府、明教教廷分别派员祭祀战损英烈,英烈家属也及时给予物质、精神的奖励、补偿。
    战阵主动反水降敌,或不听军令临阵逃亡依然是死罪。但若你是箭尽粮绝情况下,可另做别论。岚山依然会努力通过外交渠道保护你的人身安全,或设法把你赎回来。
    当然若无特殊立功表献,那么你最好的结果也是剥夺一切职务,荣誉,权利,义务。甚至窝囊点的,连大明臣民都不算,发送殖民地安置了事,那也就比死强一些而已。
    至于强多少,各人有各人价值观的。至少当时身在寿州险境的吕少安就认为,临阵脱逃,哪怕是再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行。
    “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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